(2017)冀0421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翟卷的与翟雪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卷的,翟雪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252号原告:翟卷的,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翟雪光,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翟卷的与被告翟雪光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翟卷的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卷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翟卷的负担。审判员 王清信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世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