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刑初3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其怀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其怀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3517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其怀,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晋江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7日、11月15日分别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2月16日被执行逮捕,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3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其怀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鸿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其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杨其怀在家中与被害人林某3因车辆行车记录仪内存卡问题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期间,被告人杨其怀持黑色手电筒打中被害人林某3的头部、胸部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3左胸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杨其怀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永和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提供相关物证、破案及投案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林某1、林某2的证言、被害人林某3的陈述及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其怀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其怀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其怀承认指控属实,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杨其怀在家中与被害人林某3因车辆行车记录仪内存卡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杨其怀持黑色手电筒击打被害人林某3,致其胸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3左胸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杨其怀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永和派出所投案。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杨其怀已赔偿被害人林某3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供并经庭审查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晋江市公安局扣押笔录、决定书及清单、相关物证照片等证实警方从被告人杨其怀处查扣到涉案工具手电筒一把并经被告人辨认确认。2.晋江市公安局有关破案及案犯投案经过的报告文件、被告人杨其怀及被害人林某3的户籍证明材料、工作说明等书证,证实案件的立案、查破、被告人杨其怀经警方通知后主动投案的经过。3.调解协议笔录、收条、谅解书,证实本案当事人双方经本院主持调解已达成赔偿协议,现被告人杨其怀已赔偿被害人林某3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4.被害人林某3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其受杨其怀雇用从事货车司机工作。2016年9月27日17时许,在杨其怀家中,其向杨其怀告辞并要求结算工资,杨其怀向其索要两张行车记录仪的内存卡,其辩解并发毒誓没有拿,杨其怀听后便站起用手拍打其头部,其退到门口,杨其怀冲过来手脚并用往其身上打,后从大门边鞋架上拿一支黑色手电筒敲了一下其额头并朝其身上捅了一下,其被迫往门外退,杨其怀老婆见状便拦住杨其怀,杨其怀家隔壁一男子便将其拉到他家喝茶。当日其回家后就到晋南医院检查,其妻就报警。被打后,其额头和脸颊都肿了,左边肋骨淤青。5.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7日中午,其家雇用的司机林某3驾驶货车去保养,因维修厂没有零件,林某3多次打电话问其丈夫杨其怀要怎么办且语气生硬,杨其怀听了不爽,便对林某3说车不要修了,将车开回。15时许,其与杨其怀路过马坪看到车已保养好,便叫林某3将车开回家。16时许,其夫妇与林某3均回到上宅村其家,当林某3要回家时,杨其怀对林某3说“我们两个性格都比较冲,要不你不用来了,我们把工资结算给你”,林某3听后也说不做了。后杨其怀问林某3把行车记录仪的内存卡弄去哪里,林某3听后生气地跳起来与杨其怀吵,杨其怀也生气地与林某3争执起来,杨其怀先用中指指林某3,林某3动手推了杨其怀一下,随后两人就扯在一起,打来打去,其等见状赶紧过去劝拉,其一直抱着杨其怀不让他与林某3打架,林某3推倒门口鞋架后,杨其怀拿了鞋架上的一支手电筒要打林某3,林某3就一直往门外退,随后被人拉走。6.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7日15时许,其在上宅村杨其怀家中玩牌,看见杨其怀与工人林某3吵起来,相互推来推去,一直从一楼大厅里面推搡到大门附近,其等见状赶紧过去劝开他们,后林某3就先离开回家去。7.被害人林某3的伤情照片、晋江市医院晋南分院疾病证明书、晋江市医院疾病诊断书及相关影像检查报告,分别证实被害人林某3于2016年9月27日经晋江市医院晋南分院CT检查诊断为左侧部分肋骨骨皮质稍皱折:骨折可能,双肺少量炎症或挫伤改变,双侧肺气肿;于2016年10月4日经晋江市医院CT+三维重建印象并诊断左侧第4、5前肋骨折。8.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犯罪现场位于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上宅村第二片区20号杨其怀家中及现场概貌情况。9.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2016)1401号鉴定书及附件证实根据活体检验结合病历资料,伤者林某3左胸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0.被告人杨其怀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与上述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并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能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其怀因工作琐事而故意持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其怀持械伤人,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本案犯罪手段一般、情节较轻、被告人杨其怀有悔罪表现,且居住所在地的司法机关同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因而予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其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查扣在案的手电筒一支(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向阳审 判 员 曾摩托人民陪审员 庄剑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吴陈斌附相关法条、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