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1民初3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钢与阳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钢,阳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3533号原告:王钢,男,蒙古族,1980年11月18日出生,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阳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单位地址:赤峰临皇大街黄金地矿一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钢与被告阳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主动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钢承担。审判员  石永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玲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