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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4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胡君耀与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耀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君耀,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耀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4民初338号原告:胡君耀,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勇增,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北流镇一环北路0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11477964C。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耀斌,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瑶族,住马山县。原告胡君耀诉与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耀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胡君耀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君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君耀撤诉。案件受理费2112元,减半收取1056元,由胡君耀负担。审判员  闭扬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志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