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卢勤强与张镇勇、董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勤强,张镇勇,董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81号之一原告:卢勤强,男,汉族,1971年3月3日生,住桐柏县。身份认证号码为412932197103030713。被告:张镇勇(又名张联合),男,汉族,1968年12月23日生,住桐柏县。被告:董保成,男,汉族,1976年2月19日生,住桐柏县。原告卢勤强诉被告张镇勇、董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卢勤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勤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曾柄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