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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卢勤强与张镇勇、董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勤强,张镇勇,董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81号之一原告:卢勤强,男,汉族,1971年3月3日生,住桐柏县。身份认证号码为412932197103030713。被告:张镇勇(又名张联合),男,汉族,1968年12月23日生,住桐柏县。被告:董保成,男,汉族,1976年2月19日生,住桐柏县。原告卢勤强诉被告张镇勇、董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卢勤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勤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曾柄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