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宿迁市华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华达科技有限公司,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2809号原告:宿迁市华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科技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任国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法,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4号。负责人:周卫国。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132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辛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 琪书 记 员 仲梦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