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燕珍、黄伦芳等与谢志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燕珍,黄伦芳,余嘉惠,谢志惜,广州市旭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096号原告:朱燕珍,女,汉族,1962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黄伦芳,女,汉族,1942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原告:余嘉惠,女,汉族,1998年7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武,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志惜,男,汉族,1966年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被告:广州市旭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永泰汽车站新客运楼东南侧二楼平台自编号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6818415X2。法定代表人:李世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楼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5108290。负责人:林浩斌。原告朱燕珍、黄伦芳、余嘉惠诉被告谢志惜、广州市旭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朱燕珍、黄伦芳、余嘉惠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撤回本案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燕珍、黄伦芳、余嘉惠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934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朱燕珍、黄伦芳、余嘉惠负担。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