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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230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马县支行与被告龚喜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马县支行,龚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康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230民初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马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普布,男,藏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马县支行行长。被告:龚喜,男,汉族,系康马县公安局少岗检查站职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马县支行与龚喜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马县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马县��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经多次与被告龚喜联系,被告已补交逾期欠款,并与我行达成还款协议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马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35.44元,减半收取917.7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马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李 津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格桑德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