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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亮亮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02刑初168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亮亮,男,29岁,1987年5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凤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凤县岩湾乡。2011年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亮亮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思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亮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王亮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市渭滨区金陵新村步行街“彤彤商店”,编造让被害人王某某帮忙还其信用卡后,可以用POS机刷出现金给王某某还款,在王某某为其还款10000元后,被告人王亮亮借故逃离现场并将该信用卡挂失。据此,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王亮亮犯诈骗罪,并认定其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庭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亮亮亲属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赔10000元,王某某对王亮亮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亮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前科材料、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流水、还款凭证、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亮亮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亮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亮亮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亮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相瑞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