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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赵亚利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利,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60号原告赵亚利,女,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8日,初中文化。被告XX,男,汉族,29岁,初中文化。原告赵亚利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亚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90000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14日被告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从原告处借款9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承诺三个月还清。但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赵亚利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因下峪口村搬迁而无法查找,原告又未在法庭限定的时间内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亚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在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赵亚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继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贺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