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8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毛维金与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红星井湾子家居广场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维金,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红星井湾子家居广场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8733号原告毛维金,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汪娟,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森,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红星井湾子家居广场,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负责人罗跃。委托代理人姚三妹,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维金诉被告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红星井湾子家居广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维金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维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维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11.5元,由原告毛维金负担。审 判 长 秦 海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