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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执恢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藏福有诉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藏福有,王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1执恢240号申请执行人:藏福有,男,汉族,住昌吉市。被执行人:王玉梅,女,汉族,住昌吉市。本院在执行藏福有诉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6170元,未执行标的761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案款一次性给付完毕。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根军审判员  汪卫东审判员  刘云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