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云强与水城县玉舍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强,水城县玉舍镇人民政府,王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201行初37号原告王云强,男,1989年2月22日,住水城县。委托代理人赵越男,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202201611329863。被告水城县玉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水城县玉舍镇街上。法定代表人许桥枢,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陈柯舟,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998853。第三人王云飞,女,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水城县。原告王云强请求确认被告水城县玉舍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王云飞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强以本案诉讼主体缺失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强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云强负担。审 判 长 庄茂江人民陪审员 吴林青人民陪审员 卯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莫 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