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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东港孤山卫生院诉被告济南汇泉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孤山卫生院,济南汇泉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468号原告东港孤山卫生院,住所地东港市孤山镇客运站东50米。法定代表人赵霆乾,系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华,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革,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单位司法办工作人员,现住东港市黄土坎镇。被告济南汇泉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光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庄云光,济南长清弘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董新伟,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职员,现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孤山卫生院与被告济南汇泉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孤山卫生院撤回对被告济南汇泉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鲁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于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