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2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王林宗、王芹、王庆、王敬明、苟欣妍、苟元武与王万全、上海平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宗,王芹,王庆,王敬明,苟欣妍,苟元武,王万全,上海平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941号原告:王林宗,男,生于1966年3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王芹,女,生于1994年4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王庆(系王林宗之女),生于2002年10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法定代理人:王林宗(系王庆之父,即本案原告),生于1966年3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王敬明(系王芹之子),生于2015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法定代理人:王芹(系王敬明之母,即本案原告),生于1994年4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苟欣妍(系王芹之女),生于2014年5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法定代理人:王芹(系苟欣妍之母,即本案原告),生于1994年4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苟元武,男,生于1964年6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王万全,男,生于1979年10月20日,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告:上海平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红梅路1755号。法定代表人:杨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负责人:李东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东平南路571号。法定代表人:周秀龙,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林宗、王芹、王庆、王敬明、苟欣妍、苟元武与被告王万全、上海平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王林宗、王芹、王庆、王敬明、苟欣妍、苟元武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林宗、王芹、王庆、王敬明、苟欣妍、苟元武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林宗、王芹、王庆、王敬明、苟欣妍、苟元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计5800元,由原告王林宗、王芹、王庆、王敬明、苟欣妍、苟元武负担。依原告王林宗、王芹、王庆、王敬明、苟欣妍、苟元武的申请,本院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正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