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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1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宋树权与佟文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树权,佟文武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3213号原告:宋树权,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佟文武,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宋树权与被告佟文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树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维利审判员  冯 添审判员  吴晓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