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1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宋树权与佟文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树权,佟文武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3213号原告:宋树权,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佟文武,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宋树权与被告佟文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树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维利审判员 冯 添审判员 吴晓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