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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山西天泽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京雷焊材有限公司、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京雷焊材有限公司,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异6号案外人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南京雷焊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京雷焊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依据(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24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厂内的醇化塔B外筒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继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向海洋、代理审判员高范芹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2015年9月15日为执行湖南京雷焊材有限公司与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院内两台醇化塔AB外筒。2015年10月30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雨法执异字第29号裁定书解除其中一台醇化塔A外筒的查封。但两台醇化塔外筒是案外人定制的专用设备,款项也基本付清,所有权应属案外人。同时2016年5月30日,泽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泽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两台醇化塔外筒的所有权系案外人所有,故请求法院中止对醇化塔B外筒的执行。根据当事人陈述结合相关证据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湖南京雷焊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9月15日诉前保全本院对位于被执行人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院内的两台醇化塔AB外筒进行了查封。2015年9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京雷焊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诉前保全查封措施自动转入执行程序。2015年10月30日案外人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院查封的两台醇化塔AB外筒价值5000000元,远远超出执行标的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超范围标的查封措施。2015年11月2日本院作出(2015)雨法执异字第29号裁定书解除其中一台醇化塔A外筒的查封。2015年11月10日案外人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5月30日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向案外人交付醇化塔B外筒一台。2017年4月1日案外人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所有权系其所有为由提起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醇化塔B外筒的执行。本院认为,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明知醇化塔B外筒被本院查封的前提,应当建议案外人通过向本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予以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依据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泽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中止对醇化台B外筒的执行,本院应当不予支持。物权法规定,动产以交付作为物权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醇化塔B外筒在法院查封前依然在被执行人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厂房内没有交付给案外人,且查封前只支付部分款项,据此足以认定醇化塔B外筒所有权仍然是被执行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进行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廖继钰审 判 员  向海洋代理审判员  高范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廖娟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