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张周平与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周平,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张周平,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蔚义,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周平与被执行人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周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01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2578.8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已于立案前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法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2执10128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常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