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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谢步胜与欧碧章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步胜,欧碧章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341号原告谢步胜,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欧碧章,女,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谢步胜与被告欧碧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谢步胜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步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步胜承担。审判员  张晋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谭诗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