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1民初15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原告柏宝全诉被告李永欣、江怀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宝全,李永欣,江怀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1568-1号原告:柏宝全,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蒙古族,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张兆贵,科尔沁左翼中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永欣,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蒙古族,人,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江怀春,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人,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住所地:科尔沁左翼中旗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与建国路交汇处。法定代理人:卢凤宇,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宝全诉被告李永欣、江怀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柏宝全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永欣、江怀春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宝全撤回对被告江怀春、李永欣起诉。审判员 白音宝力高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 立 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