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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林业局、莆田市涵江区兴涵烟花贸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林业局,莆田市涵江区兴涵烟花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303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林业局,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陈飞雄,局长。委托代理人蔡金洪,男,莆田市涵江区梧塘森林派出所干部,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兴涵烟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林金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林业局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梧森公林罚(2016)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林业局申请执行梧森公林罚[2015]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正在请示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需待该案的处理结果后一并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本案中止审查。审判长  黄健美审判员  陈桂堂审判员  薛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倪政兰附:本案适用相关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