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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30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陶某富、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富,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30执204号申请执行人陶某富,男,1979年7月5日出生,苗族,住西林县那佐苗族乡。被执行人王某,住西林县普合苗族乡。陶某富申请执行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陶某富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272号的民事调解书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岑启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海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