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辖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林阔江、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阔江,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双发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辖终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阔江,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诉讼代表人:公丕刚,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双发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双源村。法定代表人:闫学春,总经理。上诉人林阔江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双发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28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林阔江上诉称:本案为买卖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故本案应当由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裁定受理了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有关债务人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沂源县人民法院作为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申请的受理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鲁建审判员 许 平审判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雅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