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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吕某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李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328民初361号原告:吕某,男,汉族,住洛宁县。被告:李某,男,,汉族,住洛宁县。原告吕某诉被告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0月份经庙下村马荣奇介绍,我与被告互换售烟合同,后经对账被告应向我支付烟款105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没有还款。被告辩称:欠款属实,愿意分批偿还。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互换售烟合同,后经对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烟款105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还款,为此发生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某于2017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吕某烟款人民币5000元;于2017年10月30前偿还原告吕某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6000元。二、其他互不追究。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2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红武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 夏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