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444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北塘区惠客隆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北塘区惠客隆食品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444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法定代表人:董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塘区惠客隆食品商行,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新惠家园**号*楼部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塘区惠客隆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塘区惠客隆食品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克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