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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行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赵正军与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军,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5行初76号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现住郑州市。被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桐柏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周铭,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婷婷、王华杰,郑州市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赵正军诉被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一案,本院2017年1月1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立栋人民陪审员  李传福人民陪审员  李小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西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