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行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赵正军与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军,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5行初76号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现住郑州市。被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桐柏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周铭,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婷婷、王华杰,郑州市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赵正军诉被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一案,本院2017年1月1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立栋人民陪审员 李传福人民陪审员 李小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西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