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3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周新亮与袁增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亮,袁增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914号申请执行人:周新亮,男,1967年5月4日生,汉族,江苏弘仁建筑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袁增桂,男,1967年4月13日生,汉族,教师,住新沂市。周新亮与袁增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381民初10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无银行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无房地产登记情况。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525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先胜代理审判员 史玉玉代理审判员 赵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汤浚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