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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汤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汤建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269号原告: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址:洪江市。法定代表人:曾凡文,董事长。被告:汤建平,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洪江市。原告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汤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易孟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爱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