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民督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长青申请支付令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长青,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626民督66号申请人:刘长青,男,198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塞县。被申请人: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吴起县。法定代表人:王玉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刘长青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长青称,申请人于2016年在被申请人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处从事砖工工作,经核算被申请人下欠申请人4948.80元工资。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4948.8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长青工资款4948.8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永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