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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3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成园与张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园,张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3民初454号原告吴成园,男,1988年2月28日生,苗族,贵州省印江县人,贵州省羊艾监狱司法警察,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张骅,男,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园诉被告张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成园于2017年4月1日以已与被告张骅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成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成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吴成园负担。审判员  韩菊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许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