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3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成园与张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园,张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3民初454号原告吴成园,男,1988年2月28日生,苗族,贵州省印江县人,贵州省羊艾监狱司法警察,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张骅,男,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园诉被告张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成园于2017年4月1日以已与被告张骅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成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成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吴成园负担。审判员 韩菊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许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