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黄俊峰破坏交通工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峰
案由
破坏交通工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2刑初22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俊峰,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自贡市贡井区拆迁办工作人员,家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2014年11月14日因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2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黄卫东,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俊峰犯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2日和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俊峰以及辩护人黄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3日4时30分至40分,被告人黄俊峰伙同小三(在逃)窜至自贡市贡井区南环路的自贡市同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陈某停放在门前的一辆牌照为川C×××××的绿色奇瑞QQ用于固定车辆左后轮的四颗螺丝下落。当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刘某受陈某委托,在自贡市同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门口驾驶该车外出购买材料,该车行驶100米左右,被害人刘某发现车辆后方摆动、方向不受控制,遂将车辆溜停后下车检查,发现用于固定车辆左后轮的四颗螺丝消失,左后轮也即将脱落,险些造成严重后果。指控证据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证人陈某、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黄俊峰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作案现场的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俊峰破坏汽车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俊峰辩称起诉书基本事实存在,是否构成犯罪请法庭判决,本人愿接受法庭处理。其辩护人认为,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俊峰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无异议;2、本案证据不能证明该车左后轮四颗螺帽完全卸掉消失,其证据存疑;3、奇瑞QQ车是前驱动车辆,虽然左后轮固定螺帽松动也不必然引起车辆倾覆;4、被告人黄俊峰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5、被告人黄俊峰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6、案发后被告人黄俊峰取得了车主陈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其定罪免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4时30分至40分,被告人黄俊峰伙同“小三”(在逃)驾车来到自贡市贡井区南环路的自贡市同兴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门前,见一辆牌照为川C×××××的绿色奇瑞QQ轿车停放于此,便上前将该车左后轮的四颗固定螺帽松开。当日上午9时许,因该车引擎盖打不开车主陈某委托修理工刘某修理引擎盖,刘某因要购买材料便驾车驶出,当车行驶100米左右时,刘某发现车辆后方摆动、方向不受控制,遂将车辆滑停后下车检查,发现用于固定车辆左后轮的四颗螺帽消失。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黄俊峰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黄俊峰取得了车主陈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俊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证人陈某、徐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俊峰的供述和辩解;刑事谅解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作案现场的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被告人黄俊峰伙同他人故意对汽车轮胎四颗固定螺帽进行松开,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黄俊峰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俊峰取得了车主陈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被告人黄俊峰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关于辩护人黄卫东提出本案证据不能证明该车左后轮四颗螺帽完全卸掉消失的意见,经查,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是刘某将该车开出前左后轮四颗螺帽就被完全卸掉,还是松开的螺帽在途中行驶时脱落的。但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关于辩护人黄卫东提出奇瑞QQ车是前驱动车辆,虽然左后轮螺帽松动也不必然引起车辆倾覆的意见,经查,破坏交通工具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只需破坏行为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不以必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条件,故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辩护理由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俊峰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安 利代理审判员 何 苗人民陪审员 余德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