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10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宫正基、赵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宫正基,赵辉,青岛莱菲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周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10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宫正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燕。原审被告:青岛莱菲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树英。上诉人宫正基因与被上诉人赵辉、原审被告青岛莱菲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周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上诉人宫正基邮寄送达传票被退回,后经公告送达传票,上诉人宫正基未到庭参加二审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宫正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上诉人宫正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青松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代理审判员 谷林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邓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