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柯德水与厦门百穗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德水,厦门百穗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16号原告:柯德水,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厦门百穗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城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进帅。原告柯德水与被告厦门百穗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柯德水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柯德水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德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柯德水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长 徐丽碧人民陪审员 叶金榜人民陪审员 陈宝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苏秋祝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