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胜利终结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富平县胜利电器有限公司,王胜利,王晓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驻富平县金龙大道与朝阳路丁字交汇处东南角。负责人韦良旗,男,1972年12月6日生,该支行职工,住富平县杜村镇车站大街东段**号。委托代理人焦光哲,男,1984年9月18日生,该支行职工,住富平县杜村镇望湖路**号。被执行人富平县胜利电器有限公司,驻富平县金龙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被执行人王胜利,男,汉族,居民,1975年7月8日生,住富平县薛镇湾里村店下组。612128197507088612。被执行人王晓娥,女,汉族,居民,1976年11月23日生,住富平县金龙大道南段**号。612128197611231888。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富平县胜利电器有限公司、王胜利、王晓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富平县公证处(2016)富证执字第00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申请执行的标的是406.65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富平县胜利电器有限公司、王胜利、王晓娥已履行1008567元,执行费43065元,剩余部分暂无能力给付,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28执恢6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安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