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文学与武东亮、宁夏丰源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学,武东亮,宁夏丰源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72号原告:郑文学,男,193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颖,宁夏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怀章,宁夏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东亮,男,199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宁夏丰源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全民创业基地经二路10号。法定代表人:石朝强,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239号英力特大厦。负责人:曹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前亮,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文学与被告武东亮、宁夏丰源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审判员 魏钰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 丽书 记 员 张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