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4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工信投资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市工信投资有限公司,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4执337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工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庆北三路15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宝隆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鲍建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爱民区人民法院(2014)爱商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4)爱商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逾期不履行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国华审判员 温晓东审判员 曹连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