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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民终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舒军与王双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军,王双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军,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委托代理人王建,中方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双寅,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路6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888890893Q。负责人成利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学军,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118号,统一社��信用代码91431200557619708Q。负责人尹海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振宇,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舒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舒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舒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3805元,减半收取1902.5元,由上诉人舒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利建审 判 员  欧晓林代理审判员  龙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赖丽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