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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亚娟诉张晓虎、安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娟,张晓虎,安志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443号原告王亚娟,女,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虎,男,3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安志超,男,31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原告王亚娟与被告张晓虎、安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全喜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5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晓虎、安志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1日,被告张晓虎在原告处借款1万元,借期5个月(即2015年2月1日到期)借期内利息1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张晓虎为我出具欠据一枚,被告安志超提供保证,并且在保证人处签字。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6年春节前后两次还款合计5500.00元,剩余借款经我多次索要,二被告一直未给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张晓虎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500.00元并自2015年2月1日开始按年利率6%支付本金5000.00元的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安志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张晓虎、安志超均无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提交的欠据一枚在卷佐证。此欠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张晓虎向原告借款,被告安志超为担保人,二被告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原、被告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被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晓虎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亚娟欠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利息500.00元。并自2015年2月1日开始按年利率6%支付本金5000.00元的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志超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张晓虎负担,被告安志超承担连带责任。若本判决生效,义务人不依本判决判令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应于义务人履行义务日届满后二年内向我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我院不承担执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全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庆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