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朝阳明理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李宗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明理水泥制品厂,李宗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3202号原告:朝阳明理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龙泉街。被告:李宗生,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哈尔脑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明理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李宗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朝阳明理水泥制品厂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朝阳明理水泥制品厂负担。审 判 长 杨丽杰人民陪审员 刘凤芝人民陪审员 窦振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毛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