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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莫色么子扎与葛福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越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色么子扎,葛福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越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399号原告:莫色么子扎,女,1983年5月23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男,1965年8月20日生。被告:葛福刚,男,1965年8月23日生。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越西支公司,住所地:越西县果园路丰南小区497号。负责人:吉布依古。原告莫色么子扎与被告葛福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越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莫色么子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色么子扎撤诉。案件受理费2966元,由原告莫色么子扎负担。审判员  曾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