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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建芬与赵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芬,赵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526号申请人何建芬,女,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赵德强,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何建芬与被执行人赵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根据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德强在四川省西充县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的股份,查封期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对查封物进行变卖、转让、赠与、损毁。执行员  黄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