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曹仔忠与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仔忠,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5号申请执行人:曹仔忠,男,生于1978年2月10日,汉族,住剑阁县。被执行人: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仔忠与被执行人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仔忠依据(2016)川0823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368000.00元、房屋维修金5805元及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在信用社的贷款利息、赔偿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373805.00元为本金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设账号有存款余额、有尚未出售的“明珠卓锦城”住房共计4049.65㎡(50套)和位于剑阁县“明珠卓锦城”二期旁边尚待开发的商业用地一宗(约38亩),因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案件的执行,银行存款账户以及房产、土地等财产均被查封、冻结,目前暂不能处置。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学斌审判员 蒲玉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苗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