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陶丽蓉与文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丽蓉,文长春,戴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071号原告陶丽蓉,女,汉族,1981年2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代理人向磊,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被告文长春,男,汉族,1956年11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第三人戴四(正兴鸿威物流公司员工),男,汉族,住孝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丽蓉与被告文长春、第三人戴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丽蓉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丽蓉与被告文长春已达成协议,且被告文长春已清偿全部货款,原告陶丽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丽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陶丽蓉承担。审判员 刘忠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晏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