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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凤伟与营口大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伟,营口大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268号原告李凤伟,男,现住辽宁省营口市。委托代理人王艳,营口市老边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营口大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法定代表人乔林,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伟诉被告营口大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凤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天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长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