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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3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祥宇诉杨思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宇,杨思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561号原告:李祥宇。被告:杨思茂。原告李祥宇诉被告杨思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李祥宇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祥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0元,已减半收取295.00元,由原告李祥宇负担。审判员  梁华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 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