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5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侯芳芳诉杨露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芳芳,杨露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5执138号申请人侯芳芳,女,回族,贵州省贞丰县人。被执行人杨露莎,女,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本院在执行侯芳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露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侯芳芳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认为,申请人倪秀成以已经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贞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天才审判员 梁胜斌审判员 蒋井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毛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