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卫民与被告陕西博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卫民,陕西博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监2号原审原告:刘卫民,男,1968年9月29号出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辉,西安市新城区农村工作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陕西博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33号文化大厦A座201-206室。法定代表人:常亮,总经理。原审原告刘卫民与原审被告陕西博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5)碑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军安审判员 张 彬审判员 陆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姚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