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4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季诚斌与张太政、龚启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诚斌,张太政,龚启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006号原告:季诚斌,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贞朋,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晓斌,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太政,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仡佬族,住龙游县。被告:龚启财,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钢,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潢杰,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季诚斌与被告张太政、龚启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季诚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诚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季诚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怡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金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