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欧阳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欧阳某某,欧阳某某,欧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02刑初5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某某,曾用名钟某某,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身份证号码:43018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东流村谭家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4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公安局看守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自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周甜担任记录。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佳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欧阳某某先后四次在株洲市荷塘区中南建材市场内实施盗窃,涉案金额人民币6,022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1日左右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中南建材市场萨米特卫浴店内,将被害人易某放在该店内一抽屉内的300元现金盗走。2、2016年10月10日3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中南建材市场内萨米特陶瓷店内,将被害人周某放在该店内的一台苹果牌IPADPO,后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该平板电脑价值5,722元。3、2016年12月1日2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中南建材市场萨米特专卖店行窃时,被住在此处的肖某某发现,被告人欧阳某某遂逃离现场,未窃得财物。4、2016年12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中南建材市场迪迦瓷砖店内行窃时,被中南建材市场的保安发现,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未窃得财物。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周某5000元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该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材料》、被害人易某、周某、肖某某、李强的陈述、证人彭书友的证言、对案笔录及对案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收条》、《谅解书》、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的株荷价认定(2016)131号《关于被盗苹果平板电脑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刑初字第791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欧阳某某于2015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监视居住,共羁押14日。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某于2016年12月1日、12月11日盗窃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欧阳某某盗窃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退赔。被告人欧阳某某前罪羁押14日,可折抵刑期14日。据此,对被告人欧阳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撤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刑初字第79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欧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的“缓刑一年”部分,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欧阳某某退赔被害人易某人民币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自仿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 甜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