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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冯尚民与郭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尚民,郭华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601号原告:冯尚民,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郭华锋,男,36岁,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尚民与被告郭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尚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冯尚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樊玉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付姗姗 微信公众号“”